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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年继续开展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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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教委学〔2015〕2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年继续开展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本科高等学校: 为贯彻《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有利于素质教育的招生考试导向机制,按照多元评价、多次考试的原则,构建完善高等教育“立交桥”,本市2015年继续开展插班生招生试点工作。经研究,2015年同意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海洋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上海政法学院等13所高校在部分专业中开展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为做好本市高校插班生试点工作,请各试点高校精心做好各项准备,请其他本科高校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招收插班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收对象为2014—2015年度本市普通本科院校在校在籍一年级优秀学生,且符合本市试点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的条件,经学生学籍所在院校同意,身体健康者。一年级所修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不得报考。 二、每位考生只能填报1所学校,考生学籍所在学校教务部门为每位学生只能出具1份相关证明。如发现违反规定现象,一经核实,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各高校插班生报名时间原则定于2015年4月30日到5月11日,笔试定于5月23日上午9:00时统一开考。各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招生的报名条件、办法、专业、名额、考核办法、录取方法和招生计划等详见各高校招生简章。各高校招生章程经市教委核定备案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各高校须严格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数进行招生。 四、各试点高校在全面考查考生情况后,根据自主确定的条件择优录取插班新生,拟录取学生名单须进行公示,并于7月底前报市教委备案。被录取的插班新生名单,由录取学校于2015年9月20 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教委,经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的办理工作要在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插班新生按录取学校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插班生收费标准按照招收插班生试点学校2014年度相同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2015年插班生招生计划汇总表
序号 |
学校名称 |
招生计划 |
1 |
复旦大学 |
20 |
2 |
上海交通大学 |
11 |
3 |
同济大学 |
38 |
4 |
华东师范大学 |
28 |
5 |
华东理工大学 |
30 |
6 |
东华大学 |
40 |
7 |
上海理工大学 |
60 |
8 |
上海海事大学 |
60 |
9 |
华东政法大学 |
30 |
10 |
上海海洋大学 |
25 |
11 |
上海大学 |
62 |
12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
10 |
13 |
上海政法学院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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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429 | |
共1页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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