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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www.cicoll.com 2015-6-2 10:55:00 来自: 广西招生考试院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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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

  为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证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
  
  (一)高考报名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我区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桂考院〔2014〕244号)文件执行。
  
  (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移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报名,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升学考试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12〕330号),以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的实施细则》(桂招考委〔2013〕32号)的规定执行。
  
  二、考生电子档案
  
  (一)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信息确认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二)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由各报名站点完成(考生的诚信考试记录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添加),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按规定汇总上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三)各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和中学要认真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考生确认制度,明确信息管理责任人,保证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安全保密。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反映在《广西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总评表》的“写实性评价”栏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体检工作按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桂招考委〔2014〕17号)文件的要求执行,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本市卫计行政部门制定本地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办法,由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和医疗单位组织实施。考生体检的具体时间由各设区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
  
  (二)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考生应认真阅知《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内容并主动获取高校招生的信息,如果有生理缺陷或疾病,不宜填报受限制的专业。
  
  五、考试
  
  (一)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考各考试科目均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并由其制订答案及评分参考。
  
  (二)全国统考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三)自治区组织命制的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高考外语口试(含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和外语其他语种口试),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四)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五)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报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六)统考科目设置为“3+小综合”。“3”是指语文、数学(分文、理)、外语3门科目,是每个考生的必考科目;“小综合”是指“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文科综合”是指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综合,“理科综合”是指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的综合。其中,外语考试的语种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科包括听力考试,听力考试满分为30分,该成绩计入总分。
  
  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应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残疾情况、所申请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带物品等,并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扫描件),由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批准。听力残疾考生,经申请批准后可免除外语听力考试。免除外语听力考试残疾考生的外语科成绩,按“笔试成绩×外语科总分值/笔试部分总分值”计算。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语种为英语的口试成绩使用英语听力口语考试成绩,其他语种的须参加自治区另行组织进行的外语口试。
  
  报考退役士兵专升本的考生,要考政治、英语2门文化科目和1门专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根据招生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测试。
  
  (七)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6月7日上午9:00—11:30语文               下午3:00—5:00数学  
     
    6月8日上午9:00—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下午3:00—5:00外语

  (八)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原则上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照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
  
  (九)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评卷、统分工作,所有统考科目均实行网上评卷。
  
  各高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学要积极支持、配合高考评卷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推荐教师参加2015年普通高考评卷工作的通知》(桂招考委〔2015〕6号)要求,推荐骨干教师参加高考评卷工作,并对参加评卷教师提供便利条件。
  
  (十)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高校在我区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分布状况,并参照择优录取投档比例所需要的上线考生数,分科类划定各批次录取最抵控制分数线。
  
  (十一)6月23日左右发放高考成绩。高考成绩采取三种方式发放:一是通过各级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发放考生成绩通知单;二是通过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网站公布查询;三是通过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指定的其他途径公布查询。
  
  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考所在地的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指定地点登记申请复核。复核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组织进行,核查是否漏评、分数合计是否有误,不复核评分宽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县(市、区)招办领取复核结果。
  
  六、招生章程
  
  (一)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二)高校须于规定时间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教育厅对区内高校招生章程进行审核、备案。
  
  (三)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四)自治区招生考试院通过广西招生考试网(http://www.gxeea.cn)公布有关高校的招生章程。
  
  七、批次与志愿
  
  (一)录取批次设置。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共设置11个批次。其中,本科共设置8个批次:本科提前批 、自主选拔批、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预科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预科A类、本科第二批预科B类。高职高专共设置3个批次:高职高专提前批、高职高专普通批、高职高专预科批。
  
  除自主选拔批外,其余各批次均预留征集志愿时间,并根据录取时计划完成情况确定是否征集志愿。
  
  (二)志愿设置。
  
  志愿设置分为顺序志愿、平行志愿和单志愿三种模式。
  
  1.顺序志愿设置2个院校志愿,有先后顺序,表述为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每个院校志愿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1个“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
  
  本科第二批预科A类、高职高专预科批2个批次设置为顺序志愿模式。
  
  2.平行志愿设置6个院校志愿,均为第一志愿,每个院校志愿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1个“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其中,区内院校在“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中再分为三种选项,具体表述为:一是全部服从调剂,即服从到该院校的所有专业;二是部分服从调剂,最多服从10个专业,即在该院校内再选择10个校内专业服从调剂;三是不服从调剂,即不服从该院校所有校内专业的调剂。
  
  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预科、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预科B类、高职高专普通批等6个批次设置为平行志愿模式。
  
  3.单志愿设置1个院校志愿,6个专业志愿和1个“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
  
  本科提前批、自主选拔批、高职高专提前批等3个批次设置为单志愿模式。
  
  (三)志愿的填报。
  
  除我区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外,所有考生、各类志愿均在广西招生考试网(http://:www.gxeea.cn)上填报。
  
  网上填报志愿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在6月17日至6月28日,填报本科提前批、高职高专提前批志愿;第二次在6月28日至7月2日,填报自主选拔批、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预科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预科A类、本科第二批预科B类、高职高专普通批、高职高专预科批。
  
  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段内完成志愿填报。考生志愿一经在报名所在地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指定的地点进行打印确认,任何人(包括考生本人)均不能再修改考生的志愿信息。考生如逾期不进行志愿确认,将视为自愿放弃确认权利,其志愿信息以网上填报截止时的数据为准。
  
  考生应在全面了解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通过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以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和《2015年普通高考指南—招生计划篇》后,结合本人志向和德、智、体等方面情况及与自己报考科类对应的院校和专业,认真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不应由别人代填。考生在登录网站填报时,应按照网上填报说明进行志愿填报。
  
  八、计划管理
  
  坚持按计划招生,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生计划管理的规定,未经教育部分送和自治区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高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高校经向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区、市)招生。
  
  安排在我区以外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 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及时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收集、整理、编制招生计划信息,印制《2015年普通高考指南——招生计划篇》,并于填报志愿开始前予以公布。在公布的计划信息中,包括学校代码、学校名称、学校招生总数、专业代码、专业名称、专业招生数、科类、学历层次、学制、计划形式等。
  
  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对招生来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高校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教育厅的同意。
  
  九、录取
  
  (一)组织形式。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实施。具体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
  
  (二)操作方法。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异地网上录取。录取期间,高校和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三)录取原则。新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
  
  (四)批次安排。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高校申请,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审议批准后,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我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与高校协商一致后,在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原则。新生录取工作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高校应按照对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规则的行为。
  
  (六)排序规则。同科类考生按以下规则排出位次:
  
  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 —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即:同科类考生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高者排在前面;如果总分相同,则按总成绩排序,总成绩高者排在前面;依次类推。
  
  按上述规则排在前面的考生为高位次考生,排在后面的考生为低位次考生。
  
  (七)投档规则。分批次、分院校、分科类的考生志愿为投档依据,按考试成绩位次从高到低排序投档。
  
  1.本科提前批、高职高专提前批、本科第二批预科A类、高职高专预科批,线上考生数大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120%的学校(除特殊规定学校外),一般按1:1.2的比例投档;线上考生数不足招生计划数120%的学校,线上生源一次投完。如学校提出具体投档比例,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同意后,可按学校提出的投档比例投出合格考生。
  
  同分数、同志愿的考生不受投档比例的限制,达到学校投档线的将全部投出。
  
  顺序志愿在同一批次中在第一志愿录退完毕后才投放第二志愿。
  
  2.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预科、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预科B类、高职高专普通批等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在正式投档前,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根据高校招生计划数按适当比例进行模拟投档。高校根据本校招生计划和模拟情况,兼顾择优录取和降低退档考生比例的原则,最终确定投档比例。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根据高校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正式投档。
  
  投档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105%。
  
  同位次、同院校志愿的考生不受投档比例的限制,达到院校投档条件的全部投出。
  
  (八)录取程序。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可根据所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九)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十)征集志愿。对已公布的招生计划,高校不得随意撤减。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统一向社会公布,公开征集志愿。
  
  (十一)退档规定。根据教育部规定,每一名考生只有一次录取机会。对本人填有志愿或经高校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被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换录,一旦退档,当年不得再次录取。
  
  被香港、澳门高校录取,并经确认的考生,其退档规定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十二)考生档案。我区高考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部分。
  
  高校应妥善保存高考录取阅档期间所下载的考生电子档案,并打印一份,作为考生档案的一部分存档,与考生自带的高中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合并在一起,作为考生个人的高考档案。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不再向录取学校提供与电子档案相一致的纸介质档案,录取工作结束后,也不再提供电子档案下载途径。
  
  纸介质档案为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的学校或单位建立。在我区录取的大学新生,其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一律由其毕业中学或其档案管理单位负责提供,考生凭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毕业学校或档案管理单位提取。档案提供单位负责用专用档案袋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后交由考生本人亲自带到就读高校。
  
  (十三)政策性照顾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的精神,我区2015年高考加分政策按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我区调整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招考委〔2015〕9号)执行。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四)自治区所属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所占的比例力争达到少数民族人口占我区人口的比例,其中自治区所属民族院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5%。
  
  (十五)定向生招生。
  
  1.定向就业单位范围。地质、矿业、石油、军工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2.生源范围。面向全区招生。考生符合招生学校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即具备报考资格。
  
  3.录取。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考生定向协议。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按有关政策被录取为定向生者,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校及具有人事调配权的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十六)少数民族预科班。
  
  1.招收对象:区外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和区属高校普通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区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考生:(1)应届高中毕业生;(2)农村户口;(3)6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区)的少数民族。
  
  2.录取规则:本科第一批预科、本科第二批预科B类按平行志愿进行,其余按顺序志愿进行。如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本科预科可在同批分数线下80分内按投档规则投档,高职高专预科可在同批分数线下60分内按投档规则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3.培养形式:被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后,在规定的高校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考核具备上大学本科或专科学习条件者,即可升入本校本科或专科有关专业学习,不需要再次参加高考。
  
  (十七)招收保送生。
  
  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招收保送生资格的普通高校可招收保送生。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http://www.chsi.com.cn )公布的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为准。 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可以向有关高校自荐。被高校拟定为保送生对象的学生,须到户口所在的县、市招生办公室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登记表》,按一式三份填写、签章完毕后直接寄送一份给拟录高校,并同时寄送一份给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处,另一份存户口所在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
  
  招收保送生的办法、程序按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八)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九)普通高校必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核准。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录取名册,加盖广西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高校根据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规范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加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二十)考生可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网 (http://www.gxeea.cn)和高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二十一)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十、信息公开公示
  
  (一)各级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各普通高校、中学必须公开有关招生信息。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自治区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各市、县级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高考报名名单、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高等学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相关佐证材料、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包括评委、裁判)、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
  
  (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和普通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县级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四)各级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各普通高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试、录取期间,必须向社会公开招生考试违规举报信箱、电话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地址,并按照国家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举报问题。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二)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等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二、附则
  
  (一)部分高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的院校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办法,按教育部和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 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军事、公安院校和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招生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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