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客观、公正地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近日,结合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国家教育部、陕西省学位办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西安思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了《西安思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规定,西安思源学院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学校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全国大学生公共英语四级考试合格或学校大学英语学位统考合格。 《细则》还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细则》第三章第五条第四款不能取得学位且毕业前经补考的课程数小于或者等于8门,在学术或能力提升方面效果明显,累计冲抵后达到条件者仍可按相关规定授予学位。 《细则》规定的授予程序包括:各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规定条件者,填写《西安思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并提供证明材料,交由相应的学位分委会审查;学位分委会在每年6月上旬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以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校学位办;学校学位办复核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根据规定,该《细则》将从2016届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开始执行。(文:张树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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